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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選舉主.副.財委員可有選任規定
作者:老年人 發表於:2010/12/4 下午 11:05:20 回覆留言  
1.選舉主.副.財委員,如已連選連任後隔年可否選舉主.副.財委員嗎
2.規約無規定隔年約定,如選為主.副.財委員是否無效.
3一人在同一棟可受理多少委託書.還是總戶數的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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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Re:選舉主.副.財委員可有選任規定
作者:雞婆 發表於:2011/1/3 下午 01:42:12 回覆留言  
Q1.選舉主.副.財委員,如已連選連任後隔年可否選舉主.副.財委員嗎
A1. 視 貴社區管理委員任期為一年或二年?
如任期為一年,得連任一次~1年+1年=2年,第3年不可以連任
如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2年+2年=4年,第5年不可以連任

Q2.規約無規定隔年約定,如選為主.副.財委員是否無效.
A2.規約雖未明訂,然母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已明定連選得連任一次,所以仍然
是有效的

Q3一人在同一棟可受理多少委託書.還是總戶數的5分之1.
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明定~各專有部分之區權人有一表決權,
貴社區總戶數如為200戶,即是同一人可接受40戶之委託;超過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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