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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區權會未決議,管委會自行決議擇期選舉管理委員
作者:JERRY 發表於:2011/6/3 上午 12:19:41 回覆留言  
1.本社區規約並無訂定管理委員選舉辦法,只有載明委員候選資格及人數等普通條文,所以以往都在區權會中選舉委員,但不知何原因管委會自行在開區權會前公告說:委員選舉延後一周,並不得以委託書投票,只能區分所有權人本人才能投票。

2.請問,區權會已開完了,會中並無提案決議隔一周選舉,到時選舉是否有效?

3.若無效我要如何主張或陳情選舉無效,再者如果總票數未達總戶數一半這樣的出席人數選舉算合法嗎?又不收委託書是否合理?

4.以上問題都是在規約中沒有明文規定,所以有疑惑,望請各位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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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Re:區權會未決議,管委會自行決議擇期選舉管理委員
作者:MORRE 發表於:2011/7/26 下午 04:45:51 回覆留言  
請參閱內政部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內,有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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