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16期 發行日期:2012/4/2 發行人:蘇雅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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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成立,迄今已逾十三載,創辦人董事長劉正昆先生曾任中華保全協會創會會長、中華民國保全公會全國聯合會常務理事、台北市保全商業同業公會第五、六屆理事長、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顧問、建築物管理商業公會顧問..等。

董事長曾於民國七十五年至七十九年間,主管全國民防業務,對社會治安、民間守望相助等建立良好之基礎。退伍後與治安首長如前警政署副署長陳立中先生、前台北市警察局局長陳學廉先生等,共同創設「恆固保全」,復於八十五年更名為『天下保全』。更於八十八年成立天廈物管,固物管與保全是一體兩面,所以董事長劉正昆先生在公會理事長任內誓以「天下興亡為己任」之宏願,完成業界革命性創舉,其簡略如下:
  ●舉辦國際性「治安與保全」之產官學研討會及舉辦國內『產官、學政界之學術論誼』
  ●透過國會及內政主管單位修正已不適宜之保全業法。
  ●開創『兩岸保全(安)業之互動』機制。
  ●目前正會同警察主管單位對全國保全業進行評鑑。
  ●保全業將採分類、分項之證照制度、並成立紀律委員會。

以上所列舉部分,僅為縈縈大者,其他如舉辦各種講習、訓練、出訪各國考察蒐集相關資訊,建立國際保全界之友誼等不勝枚舉。
天下企業秉持著三國關雲長『忠孝節義』精神為公司立足業界之根本,尤以『孝』為綱,做為選擇幹部之依據,因為董事長劉正昆先生事親至孝,父親業已101高齡,其本人不但每日隨侍在側,更多次放棄公會舉辦遠遊的機會,對『孝』至為重視;其子劉永智先生受父親劉正昆先生孝心感召,於交通大學電研所畢業後,放棄華邦電高薪毅然投身天下保全,接下總經理的重責大任,讓父親全心盡其孝道;並延攬業界高階菁英為榮的概念,先後加入天下集團行列,共同為天下客戶做全方位服務。

咸信以本公司信譽及努力,必能提供客戶全方位、多元化、多功能之高品質服務,敬請批評指教。

關於永豐商業銀行信託部函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就起造人檢測移交責任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101.2.15台內營字第1010800952號函
承辦單位:營建署建築管理組
關於永豐商業銀行信託部函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就起造人檢測移交責任疑義乙案

一、按法務部上開書函釋略以:「按信託法(下稱本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又『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為同法第65條及第66條所明定。是以,信託必有財產權之移轉於受託人,使受託人以財產權利人之名義管理信託財產,並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就該信託財產對外為唯一有權管理及處分權人。又信託關係消滅後,受託人有義務將信託財產移轉於信託財產的歸屬權利人,惟因信託財產的移轉手續未必於短期內所能完成,為保障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之權益,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本法第65條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

二、另按建築法第12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又按「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前項公寓大廈之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不能通過檢測,或其功能有明顯缺陷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其歸責起造人者,主管機關命起造人負責修復改善,並於一個月內,起造人再會同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辦理移交手續。」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及第57條所明定,故公寓大廈依上開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辦理移交手續時,起造人如係信託之受託人且仍為信託存續期間,當由受託人為之。惟倘信託關係消滅,上開規定之召集義務及移交責任,則由原委託人為之。至於當事人間信託關係是否消滅,仍請依信託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代健保簡介

二代健保簡介<請點選查閱內文>

臺北市行道樹懸掛燈飾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台北市政府(101)府工字第10130369100號令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為妥善管理行道樹懸掛燈飾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主管機關為公園處,負責受理行道樹懸掛燈飾之申請、審核及管理等事宜。三、本注意事項所稱燈飾,係指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燈柱及電動燈光以外,以美化都市景觀、營造環境氣氛為目的之低能量燈光設備,燈泡耗電能量在一瓦以下者。
四、申請於行道樹懸掛燈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資格:自然人、法人、政府機關及團體均可申請。
(二)申請程序:申請人應填寫申請表(如附件),載明申請地點、供電來源及懸掛方式、株數、期間等資料,向公園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懸掛。申請人經核准後,即為設置人。
(三)申請期限:申請人須於懸掛日之前七日至六十日內,提出申請。
(四)懸掛期間:懸掛期間以三個月為一週期,須延長懸掛期間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七日,重新申請。
(五)燈飾之懸掛,不得影響行道樹之正常生長及護作業。公園處得依現地行道樹生長狀況,核定燈飾之懸掛密度;公園處如須修剪已懸掛燈飾之行道,設置人須無條件配合。
(六)申請人於申請懸掛燈飾時,每懸掛一株行道樹應向公園處繳納新臺幣三千元之保證金。但政府機關得予免繳。
五、同一時間、地點有二個以上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除政府機關為優先審核對象外,依申請表收件時間較早者,先予審核,經公園處核准者始得懸掛。
前項經公園處核准但尚未至懸掛始日七日前,如有政府機關為辦理民俗節慶、藝術文化等活動而申請於經核准之同一時間、地點懸掛者公園處得廢止原核准處分,另行核准該政府機關之申請。
六、電力之供應應由設置人負責。設置人應確保所有與電力供應相關設備之公共安全,並確保其對行道樹、景觀及交通等情事無不良影響。
七、燈飾懸掛期間,設置人應派專人巡查、管理及維護。遇有損壞、脫落等情形,應即予以改善,並接受公園處之督導。燈飾懸掛期滿後,設置人應於翌日自行拆除完畢。
八、核准懸掛之燈飾,如逢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陸上颱風警報或強風特報時,設置人應即自行拆除,俟颱風警報或強風特報解除後,再恢復懸掛至原核准期限屆滿日。
九、未經申請核准而擅自懸掛燈飾或違反本注意事項懸掛燈飾者,公園處得逕予拆除。如懸掛期間發生人身傷害、財產損害等相關事件,由設置人負賠償及法律責任,公園處得立即停止其設置並予清除。前項清除費用,自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應向設置人追償。
十、保證金之發還:
(一)申請人應於懸掛燈飾拆除完畢後,檢附燈飾拆除前、後照片及保證金收據正本向公園處申請退還保證金。
(二)原核准處分被廢止者,應於廢止後七日內發還。
十一、未經公園處核准而擅自或提早懸掛燈飾、懸掛期滿未拆除或懸掛期間有損壞、脫落等情形者,由公園處移請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處理之。

受理101年中央都更基金補助辦理

受理101年中央都更基金補助辦理<請點選詳閱內文>

修正「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三條條文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台內營字第1010801180號
修正「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三條條文。
附修正「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三條條文
部  長 李鴻源

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都市更新團體之設立,應由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籌組,並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籌組:
一、發起人名冊:發起人為自然人者,其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影本;發起人為法人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指派書。
二、 章程草案。
三、 發起人在更新單元內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概要或已達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比例之同意籌組證明文件。

修正「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台內建研字第1010850132號
修正「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
部  長 李鴻源

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修正規定<請點選詳閱內文>

修正「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第六點

公平交易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公服字第1011260170號
修正「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第六點,名稱並修正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並溯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生效。
附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第六點
主任委員 吳秀明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規範)本會針對預售屋之不實廣告、比較廣告及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等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建築開發業者應注意並遵守相關規定。

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七條

行政院令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院臺財字第1010007170號
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七條,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施行。
附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七條
院  長 陳 冲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七條修正條文<請點選詳閱內文>

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勞動4字第1010130565號
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
附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
主任委員 王如玄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四十八條   勞工、其遺屬或指定受益人,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年金保險之退休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機構或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
前項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中譯本未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第一項請領人為大陸人士,無法來臺領取退休金時,得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需經大陸公證並經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金管會令    金管保策字第10102561201號
交通部    交路字第1010005165號
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部分條文。
附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部分條文
主任委員 陳裕璋
部  長 毛治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殘廢等級及開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以下簡稱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定期間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前項所定一定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但殘廢給付標準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六十七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臺幣一百二十三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臺幣一百零七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臺幣九十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臺幣七十三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臺幣六十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臺幣四十七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臺幣三十七萬元。
十一、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七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七萬元。
十三、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十萬元。
十四、第十四等級:新臺幣七萬元。
十五、第十五等級:新臺幣五萬元。
第六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七條   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為限。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公告100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有關事項

行政院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院授主普字第1010400248A號
主  旨:公告100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有關事項。
依  據:統計法施行細則第27條。
公告事項:
一、普查目的:本普查旨在蒐集臺閩地區工商及服務業經營概況、資源分布、資本運用、生產結構、產銷變動及其他有關經濟活動基本資料,以供為政府規劃工商及服務業發展計畫、釐訂有關經貿政策及產業發展策略之參據。
二、法令依據:統計法第3條、第4條、第10條與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5條至第32條之規定辦理。
三、普查標準時期:以民國100年12月31日為普查標準日;以民國1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普查標準期。
四、普查實施期間:普查對象判定及普查表訪問期間自民國101年4月15日起至6月15日止;各業專屬調查表填報期間自民國101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惟調查乙表得延至7月15日止。
五、普查區域與對象:凡於臺閩地區經營工商及服務業之企業、機構及場所,不論為公營或民營,公司組織或非公司組織,已登記或未登記,其設有固定處所者,均為本普查之對象。
六、普查主要項目:一般概況、生產產品或經營、服務項目、新興產業營業項目及收入比重、從業員工及薪資、使用派遣勞工或經營勞動派遣業務情形、全年收支與資產運用情形、全球化經營情形、三角貿易、商品銷售管道、經營特徵等問項。
院  長 陳 冲

上帝的藥房~~進化版

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話題,水果蔬菜是我們每天都要吃的,但你是否注意過,一些水果蔬菜從某個角度看竟然跟我們身體的一些器官非常相像,而更加奇妙的是,這些蔬菜水果恰恰是為相應器官補充營養的極佳選擇。或許,“吃什麼補什麼”這句話是有道理的。
<請點選查閱內文>

2012宜蘭綠色博覽會


穿越入口「有機城堡」的竹編通道,走進「蓋亞的饗宴」,桌布概念的大型裝置藝術,象徵希臘神話大地之母蓋亞,孕育世界,人類卻任意的破壞;七件有機非有機作品,啟發巧思愛地球,回報大地的無私。
一年一度的宜蘭綠色博覽會將在武荖坑風景區舉辦為期五十一天的活動,展期從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五月二十日止。今年主題為「有機森活」,邀請全國民眾,一起來到宜蘭,認識「有機的概念」,體驗「有機的生活樂趣」,學習「有機的生活態度」,並且成為散播友善大地理念的種子,將愛護地球,永續生態實踐到日常生活中,同時也傳遞給更多朋友。
今年綠博將推出「樂活儂場」、「養生庭園」、「有機概念館」、「野菜樂園」、「快樂牧場」、「環境教育館」等主題展區,還有至少50種以上的DIY與環境探索體驗活動,邀請大家在春天時節裡,來到綠博園區,享受貼近大自然的氛圍,放鬆心情,體驗種菜、拔菜、製茶、彩繪、餵養小動物、觀察昆蟲、探索溪流、微觀濕地生態等活動。歡迎大家,春之計,遊宜蘭,體驗「有機森活」,涵養一整年的活力。
【2012宜蘭綠色博覽會】
◎活動時間:2012年3月31日至5月20日止‧上午09:00至下午18:00
◎活動地點:宜蘭縣五荖坑風景區
◎更多活動資訊:
j7.lanyangnet.com.tw/igreen/
<所有票務辦法以現場公佈為準,主辦單位保留修改之權力。>

票種

票價

適用對象

假日

非假日

入園票

250元

150元

超過12歲、未滿65歲之民眾

優待票

200元

120元

1.兒童票:7歲至12歲或115公分至150公分之兒童
2.團體票:購票人數達30人以上之團體

多次入園票

300元

7歲以上、未滿65歲之民眾,限本人使用。
(請攜帶身份證或健保卡影本及2吋照片乙張,至售票亭辦理。)

戶外教學票

100元

20人以上之縣內外學生團體
戶外教學請詳閱綠博官網報名<點選文字連結>

個人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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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滿7歲(94.03.31以後出生)之兒童(需出示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身高115公分以上者需依規定購票)。
2.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必要之陪伴者一人,憑身心障礙手冊得免費入園。
3.65歲以上(35.12.31以前出生)之長者,持身份證或敬老證免費入園。
4.持有宜蘭縣政府核發之志工榮譽卡者。
5.持有交通部觀光局核發之導遊證或領隊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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