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49期 發行日期:2014/12/31 發行人:蘇雅頌
 
 

總統令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華總一義字第10300189191號
茲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勞動部部長 陳雄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公布
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 十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第 十四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第 十五 條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第 十六 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內政部公告預告修正「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14條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台內警字第10308732242號
主  旨:預告修正「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14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 修正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40條。
三、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14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
(二) 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7號
(三) 電話:02-23945774
(四) 傳真:02-23921955
(五) 電子信箱:kingeras@npa.gov.tw
部  長 陳威仁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點選詳閱內文>

勞動部令修正「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勞動條2字第1030132553號
修正「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
附修正「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
部  長 陳雄文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第 三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第 五 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勞動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得組成工作小組,就基本工資審議事宜研究之。

勞動部令修正「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勞動條2字第1030132563號
修正「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陳雄文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管理之。
本基金之收繳及墊償等業務,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運用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必要時,並得將其運用,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勞保局為辦理本基金之收繳及保管事宜,應訂定相關作業規範,提經管理委員會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本基金運用之監理,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之。
第 九 條 雇主勞工因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請求墊償積欠工資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之債權證明文件;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並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第 十 條 有同一雇主之勞工請求墊償工資,應備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勞保局申請之:
一、請求墊償工資金額及勞工名冊。
二、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證明文件。
三、墊償工資收據。
前項之申請應一次共同申請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第 十一 條 勞工故意隱匿事實或拒絕、妨礙查詢,或為不實之舉證或證明文件者,不予墊償。
第 十七 條 本基金孳息收入依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徵所得稅。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有關業務,依有關稅法規定免繳稅捐。
勞工請領墊償工資之收據,依印花稅法有關規定免徵印花稅。
勞保局於墊償勞工工資時,應依法代為扣繳所得稅;雇主或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償還墊款時,不再重複扣繳。
第 十八 條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基金業務,其每年所需行政經費,應編列預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由本基金孳息支應。
第 十九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存放於金融機構。
二、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之用。
三、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四、購買調節本基金經常收支所需票券或債券。
前項第三款運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三十。
管理委員會得請基金運用局就年度基金運用情形列席報告。
本基金之收益,除前條規定支應行政經費外,應併入本基金運用。
第 二十 條 勞保局應於每年度結束後編具業務報告,並分別按月將下列各報表請管理委員會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事業單位及勞工人數統計表。
二、本基金收繳及墊償會計報表。
三、本基金概況表。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分別定之。

勞動部令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勞動福3字第1030136496號
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陳雄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點選詳閱內文>

財政部令修正「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台財資字第1030005407號

 修正「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部長 張盛和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點選詳閱內文>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修正「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生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金管銀合字第10300334700號
主  旨:修正「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生效。
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如附件)。
主任委員 曾銘宗

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修正規定<點選詳閱內文>

經濟部水利署令訂定省水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經濟部水利署令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經水政字第10306140930號
訂定「省水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附「省水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署  長 楊偉甫

省水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依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作業要點申請省水標章,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及核發證書費。
第 三 條 申請省水標章之審查費及核發證書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省水標章案件,每件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證書,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繼續使用省水標章使用證書,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申請變更省水標章使用證書記載事項內容或補發、換發省水標章使用證
書,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第 四 條 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之情事者,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修正「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交 通 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環署空字第1030103170C號
交路字第10300356151號
修正「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附「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
署  長 魏國彥
部  長 葉匡時

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標準修正條文<點選詳閱內文>

久坐久站及姿勢不良會傷害膝蓋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 2014年12月3日 下午4:50
一位廿四歲的妙齡女,最近兩年因為膝關節反覆痠痛,動一下還伴有喀拉聲,甚至走路偶有軟腳的莫名現象,而到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求診。中醫部主治醫師王亭云指出,這是典型的髕骨股骨疼痛症候群,俗稱跑者膝或髕骨外翻。服用中藥配合針灸與傷科手法後,患者感覺最大的進步是,秋冬不再那麼難熬,夜裡也能睡得著了。

王亭云說,現代人久坐久站及姿勢不良,往往也會傷害膝蓋。門診中就出現沒有固定運動習慣,也無外傷史,卻抱怨膝蓋痠痛者,究其因都在於長期維持不當姿勢。

藥物、熱敷、電療、復健,都對緩解病情有益。但是病程比較久的,以及年長患者,可以搭配丸劑,如養筋健步丸等增進療效。
王亭云提醒,髕骨股骨疼痛症候群容易反覆發作,患者唯有積極治療及調整姿勢,方能減少發作頻率甚至治癒。若置之不理,使得髕骨下軟骨磨損,膝關節提早退化,日後將嘗到舉步維艱的苦果。

每日喝味噌湯 血管年齡少10歲

TVBS – 2014年12月12日 下午10:32
提到日本料理絕對少不了「味噌」,冬天到了加入油菜或油豆腐做成味噌湯!除了暖身之外,其實味增還有很高的營養價值,日本研究指出,每天喝一碗味噌湯的人,血管年齡大約年輕10歲!

好冷的冬天,沒有什麼比來上一碗熱湯更棒的了。
節目主持人:「『我只要有味噌湯就滿足了』,不少日本人會這麼回答。」

美食節目旁白:「冬天可以加油菜和油豆腐。」

日本人愛喝味噌湯,一碗下肚身體暖暖之外,還能讓人變年輕。共立女子大學教授:「每天喝一碗味噌湯的人,血管年齡大約年輕10歲。」

共立女子大學臨床營養學研究員:「(研究顯示)味噌內含有抵抗動脈硬化的生理作用物質。」

味噌的抗氧化能力,是維生素E的50倍,維生素C的20倍,除了能降低罹癌風險,近年日本醫學研究也發現,味噌有助人體排除輻射。發酵女子俱樂部成員:「味噌也是自己做的比較好吃。」

這群媽媽還組成了發酵女子俱樂部,定期舉辦料理大會,另外網路上也有人自製影片。日本民眾:「把壓好的豆泥冷卻到體溫左右的溫度。」

堅持味噌也要親手做在日本已經掀起風潮。日本民眾:「用力把味噌糰丟進桶裡壓掉空氣。」

美食節目旁白:「春天可以放豌豆莢跟豆腐,夏天加秋葵跟海帶或是茄子跟油豆腐,秋天可以加菇類。」

美味又健康,現代人越來越講究飲食,味噌這項食材重新翻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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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時間:2014/12/20 (六) - 2015/3/15 (日)@ 羅東文化工場天空藝廊
活動網址:
http://ycdaward.wix.com/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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