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茲增訂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2271號 茲增訂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民法增訂第一千二百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公布 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第一千二百十一條之一 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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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茲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2281號 茲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刑事訴訟法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九十三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公布 第二十七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第三十五條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三條之一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 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 在途解送時間。 三、 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 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六、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六小時。 七、 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之被告,在候保或候責付中者。但候保或候責付時間不得逾四小時。 八、犯罪嫌疑人經法院提審之期間。 前項各款情形之經過時間內不得訊問。 因第一項之法定障礙事由致二十四小時內無法移送該管法院者,檢察官聲請羈押時,並應釋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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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茲修正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2071號 茲修正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財政部部長 張盛和
所得稅法修正第十四條之二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公布 第十四條之二 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規定辦理。 個人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後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證券交易損失之減除,以依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百分之十五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依前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外,證券交易所得額以零計算: 一、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十萬股以上者。 二、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一) 屬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二) 個人每 年所持有該年度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屬承銷取得數量在一萬股以下。 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之證券,其一年度出售金額合計超過十億元者,應就超過十億元之金額部分,依千分之五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按百分之二十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稽徵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填具稅額計算通知書連同繳款書寄發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於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者,免將該證券交易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 前項個人得選擇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五項所定一年度出售金額之計算,以轉讓第四條之一但書第一款規定證券之金額加總計算。但第四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證券之出售金額及透過第三條之四第六項規定信託基金之出售金額,不予計入。 個人出售第四條之一但書規定之證券,其成本之計算,應採用加權平均法;其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持有期間及第四項第二款規定證券之認定,應採用先進先出法。 個人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三年以上者,以其證券交易所得之四分之一作為當年度所得額,不適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三款規定。 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查核,有關其成交價格、成本及費用認定方式、未申報或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之核定等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個人已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申請選定自一百零二年起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而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證券交易所得額之計算,適用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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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茲修正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華總一義字第10400002291號 茲修正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財政部部長 張盛和
稅捐稽徵法修正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公布 第二十六條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前項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十三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民意機關與民意代表等為統計、教學、研究與監督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且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人員及機關,對稅捐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不得另作其他目的使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或第八款之人員,如有洩漏情事,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洩漏秘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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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九條、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公布之 |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華總一義字第10300201391號 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九條、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第四條、第九條、第九條之一、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點選詳閱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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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修正「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條文 |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10313036943號 修正「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條文。 附修正「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條文 部 長 陳威仁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修正條文 第 十三 條 不動產糾紛案件,除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款至第十九款之不動產糾紛案件得由該管登記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移送調處外,當事人一造應具備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並按對造及權利關係人人數,提出繕本: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應檢附委託書。但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免附。 四、 爭議要點及調處建議方案。 五、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第 十七 條 本會或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應訂定調處時間,書面通知當事人到場進行調處,並將文件繕本一併送達於對造及權利關係人。當事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當事人如不能親自到場,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到場進行調處。但申請書已載明委任 關係者,免出具委託書。 前項調處應自接受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之,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延長。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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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修正「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 |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勞動保3字第1040140002號 修正「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 附修正「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 部 長 陳雄文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由保險人視實際需要,參酌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情況,就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職業病作業種類中選定,並公告之。 前項健康檢查之對象及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被保險人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得由投保單位申請本辦法所規定之健康檢查。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請者,被保險人得逕向保險人申請,經保險人審查後辦理。 前項健康檢查一年以一次為限。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第 四 條 申請健康檢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件向保險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保險人應通知申請人,並核發健康檢查證明單,由被保險人於規定時間內前往辦理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受檢。 前項申請書件及證明單格式,除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者外,由保險人另定之。
第 五 條 辦理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者,以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所認可之醫療機構為限。 第 六 條 檢查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所列有關項目規定核付之,該標準未列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檢查費用由保險人在職業災害保險費項下支付。
第 七 條 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審查符合資格,並核發健康檢查證明單,逕為健康檢查者,保險人不予核付檢查費用。 第 八 條 被保險人實施健康檢查後,辦理檢查之醫療機構應將檢查結果分別通知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人。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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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騎車開車抽菸罰600元 |
自由時報 – 2014年12月24日 上午6:11 〔自由時報記者陳伃軒、黃立翔/台北報導〕最快明年四月起,汽、機車駕駛人如果在行駛期間點燃或吸食香菸,又影響到他人行車安全,可能被罰新台幣六百元。
影響安全定義待確認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鑒於駕駛人抽菸的菸灰若飄向後方,容易造成周遭騎士困擾與危險,才修法開罰。不過,怎樣才算「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目前定義模糊,官署認知亦不同,交通部認為「肇事」才會開罰,警政署則傾向「車潮中點菸」就可預防性開罰,相關取締基準及細節留待下個月的交通警察工作會報上討論確認。 警政署交通組長方仰寧說,目前傾向「無論停止或行進間,只要旁邊有車,點菸、抽菸都可罰」,「在鄉間小路一個人叼著菸騎車回家當然不罰」,但在城市車陣中點起香菸,警察就可依法攔車開罰。 不過,交通部路政司監理科長趙晉緯說,新處罰條例針對的是抽菸「影響行車安全」,因此須有彈菸灰飛入他人眼睛或觸及身體造成他人車禍因此受傷等傷害事實;至於在醫院、學校附近吸菸部分或丟菸蒂,則另依菸害防制法及廢棄物清理法開罰。 中華民國機車黨發起人董建一曾在騎車時被他人菸灰燙傷眼睛、差點摔車。他說,只要警方積極取締這些開車或騎車還分心抽菸的人,就會有嚇阻作用。台灣吸菸者權益促進會理事長陳麒安則說,新法讓吸菸者處在不平等的地位。
最快明年四月起開罰 修正案昨天三讀通過,但最快要到明年四月才能實施,趙晉緯說,後續還要修改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三項子法,宣導後將轉呈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相關流程最快也要四到六個月。
汽車併排停車罰2400元 其他修法重點包括:車輛行駛高、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的道路,若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一.六公釐,則罰駕駛人三千元至六千元;使用吊銷、註銷牌照,牌照借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則處汽車所有人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六百元以下罰鍰。汽車併排停車罰金調高至兩千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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嗽不停?吃「平民人參」胡蘿蔔止咳 |
作者圖文提供/人類智庫 | 華人健康網 – 2015年1月14日 上午9:14 胡蘿蔔素的最佳來源 胡蘿蔔以肉質根做蔬菜食用,富含胡蘿蔔素和維生素A,有清熱解毒、壯陽補腎、發散疹毒、降氣止咳等功效,可用於治療或輔助治療腸胃不適、便祕、夜盲症(維生素A的作用)、性功能低下、麻疹、百日咳、小兒營養不良等症狀,有「小人參」之稱。
黃心胡蘿蔔營養調查(以100g為例) 熱量46kcal、蛋白質1.4g、脂肪0.2g、鐵0.5mg、胡蘿蔔素4010μg、維生素C16mg、維生素A668μg。 小叮嚀: 胡蘿蔔中所含的類胡蘿蔔素為脂溶性,生吃時,類胡蘿蔔素因沒有脂肪而很難被吸收,因此用食用油烹食,營養價值更高。胡蘿蔔還含有維生素C分解酶,最好單獨食用或與肉類搭配食用。
紅蘿蔔這樣吃!4實用偏方緩不適 百日咳:胡蘿蔔榨汁,加適量冰糖蒸開後溫服,每日2次,治療百日咳。 麻疹:胡蘿蔔250g、荸薺250g、香菜100g。加水適量煎湯代茶飲,每日分3次服完。 角膜軟化症:胡蘿蔔100g、雞蛋2個。胡蘿蔔切片放入鍋中加清水煮沸,打入雞蛋煮熟,食時調味,飲湯吃蛋。每日1次,7天為一療程。 脾胃氣虛:胡蘿蔔,魚、豬瘦肉、紅棗、陳皮、將全部材料放入鍋內,大火煮沸後,改小火煲0.5小時,調味佐膳。
本文出自人類智庫《健康蔬菜營養食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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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搔癢不停!喝茶做好體內保濕 |
作者華人健康網 記者駱慧雯/台北報導 | 華人健康網 – 2015年1月14日 冬季氣溫和環境相對濕度偏低,每天飲用滋陰效果的茶飲,有助預防肌膚乾燥。【華人健康網記者駱慧雯/台北報導】癢癢癢!每當低溫來襲,全身就像長著跳蚤般乾癢無比嗎?可能是皮膚太過乾燥,角質代謝差,出現俗稱的「冬季癢」!中醫師表示,減輕皮膚乾癢和脫屑,除了做好肌膚層的保濕,體內保濕工作更少不得,每天飲用滋陰潤肌茶,可讓水分從體內傳輸至皮膚,減少乾癢搔抓的不適。 鹿港基督教醫院中醫科主治醫師董懿容表示,冬季氣溫低,人體血液循環變慢,皮膚角質代謝也跟著變差,加上空氣中水分減少、相對濕度較低,因皮膚鬧脾氣、乾癢脫皮的患者人數增加,尤以皮膚油脂較少的中老年人特別明顯。
改善冬季乾癢分體質 陰虛、血虛大不同 這群罹患冬季癢的患者,普遍屬於「陰虛」和「血虛」體質,共同症狀是皮膚乾燥、發癢、皮膚無光澤,嚴重會有角質代謝異常的脫屑現象。不同的是,陰虛體質的冬季癢會隨時間而加重症狀,且常伴隨睡眠品質差、口乾舌燥、火氣大、眼睛乾澀、腰痠等症狀;血虛體質則常合併有面黃無力、容易疲勞等表現,通常屬於冬季癢疾病初期,另女性生理期過後也常出現血虛現象。 中醫臨床治療冬季癢需視體質做調理。陰虛體質著重養陰潤肺,常用沙參麥冬湯處方,再視個人皮膚乾癢情況,加減玉竹、百合、防風等藥材。血虛體質者側重於養血潤膚,可以四物湯搭配潤膚藥為基礎處方,再視症狀表現,加減使用地膚子或白蘚皮以緩解皮膚熱腫,添加苦參根和黃柏以改善紅熱症狀和皮膚組織滲出液,另可加入白芷、荊芥和防風等中藥材祛風。 從體內開始補水 防冬季乾癢喝這茶 改善冬季癢症狀或預防發作,除了可由中醫師針對個人體質調配用藥,董懿容中醫師建議一般人平常也可用百合、玉竹、沙參等滋陰中藥材,煮成茶飲或湯品,每天飲用能保養肌膚,預防乾燥和搔癢等不適。
【滋陰護膚茶】 ● 材料:百合3錢、玉竹3錢、沙參5錢、水500-600c.c.。 ● 作法:材料洗淨後放入鍋中,加水,大火煮沸後轉中小火,續煮15至20分鐘,每天飲用1次即可。 ● 說明:此湯品有滋陰潤膚的效果,適合一般人飲用,但因玉竹和沙參取自植物的根部,需久煮才能使藥性溶出,發揮應有的保健效果。 ● 備註:除了肌膚容易乾燥發癢之外,若常合併有消化不良的情況,可以上述保養茶配方為基礎,增加2錢陳皮一起煮;若帶有一點血虛症狀,如精神乏力、臉色差,則可在上述材料中加入1錢當歸、3錢黃耆、3錢紅棗,增加補氣和養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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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軟體推薦 |
一、社區「年度區權人會議」是否得以如期召開?以及「重要議案」是否得以順利通過?均需透過統計確認~「出席會議」暨「同意通過議案」之「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是否符合規約而定。
二、然因各社區規模大小及各戶權狀坪數未必相同;加之區權人依條例規定可委託他人出席會議,致使於當場逐一統計「出席會議」或「議案表決」之區權人「所有權比例」,對物管公司人員而言,甚為費事耗時,兼之各社區住戶對於重大議案常有不同立場,為阻擋對其不利之議題過關,常會於表決時要求主席~當場清點人數、統計表決人數、區分所有權比例----,延宕會議進行甚或流會。
三、現有資訊業者,針對上述問題,研發實用軟體成功,其使用方法甚為簡單方便,特推薦予我物業公司參考購用: 1.將住戶現有權狀坪數資料匯至該軟體、即可以戶號為單位,編寫為各該戶之個別條碼,列印為「出席會議」統計專用條碼與「議案表決」條碼。 2.住戶報到時,由工作人員掃瞄該戶專屬條碼,該軟體即可自動加總計算最新之出席區權人會議人數、區分所有權比例,透過筆電、投影機當場投射公示於投影幕,即刻可以掌掃出席狀況,方便會議進行;議案表決亦同,住戶聽取說明後,勾選該議案同意或不同意於選票上後,交由工作人員立即掃瞄條碼,即可進行相關統計、公示。 3.該軟體置放於雲端,各公司只需採購一組,相關案場即可自行匯入使用,就算多個案場同時召開區權會,亦不受影響。
◎該設計團隊DM詳如附件。 ◎本會已協調該軟體公司,同意提供優惠價予會員公司使用;意者請撥電0800-292-789,說明為台北市樓管公會會員/推薦,即享有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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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蘭大同鄉櫻花季~浪漫豋場~
櫻花盛開的季節,大同鄉LOKAN櫻花季也要開跑囉!開幕活動除了邀請泰雅族藝人、表演團體外,現場更有農特產、泰雅文化DIY體驗,邀請您一同為櫻花季系列活動拉開序幕! 開幕活動:2月7日13:00-17:00@蘭城新月老樹廣場 櫻花季:2月14日至2月28日@宜蘭縣大同鄉 大同鄉農特產及文化特展:1月22日至2月8日@蘭城新月1樓 活動訊息請至宜蘭大同鄉公所粉絲團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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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歡樂宜蘭年
2015年歡樂宜蘭年選在宜蘭市中山公園舉行,年前掃舊迎春、除夕有守歲圍爐、趕年獸、文化行春,從火車站到文學館都將有年節佈置。重頭戲的除夕守歲晚會2月18日晚上在宜蘭市中山公園舉辦,從除夕夜熱鬧到隔天凌晨大年初一,有起爐、祈願卡祈願、童玩闖關、鼓樂、趕年獸、跨年倒數、發送紀念紅包等活動,邀您一同來宜蘭過好年、迎新春。 活動網址:http://j7.lanyangnet.com.tw/ilan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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