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 責任制勞工調薪 |
明年起 責任制勞工調薪 作者記者郭建志╱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11月13日 上午5:50 工商時報【記者郭建志╱台北報導】
勞工全面周休二日明年元旦上路,勞動部昨(12)日提醒,對於責任制勞工的法定正常工時每月最高為240小時,遠高於一般勞工,其基本工資應依照勞動部函釋公式計算,明年元旦起最高可月領25,511元,雇主應及時調整避免受罰,保守預估至少有8萬人受惠。
根據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雙周工時最多84小時,每日工時上限12小時,每月加班工時上限46小時。但由於部分行業性質特殊,企業主若把勞動契約送交地方勞動局核備後,就能正式成為「責任制」工作,並排除前述工時限制。
蘇俊榮表示,健保卡用於報稅,需處理法規面及技術面的問題;在法規面,已與衛福部展開合作,兩方互動良好,預計今年底將委請台中稅務局先行試辦。
根據勞動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列表,尚有41類工作者仍適用責任制,包含:保全、會計助理、不動產經紀、社福機構輔導員、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各縣市抽水站操作員、央行首長隨扈等,由於有的工作允許增加正常工時,有的則允許增加加班時數,勞動部保守估計,責任制勞工至少有8萬人。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解釋,目前一般勞工平均每月正常工時為182.66小時,明年起降為每月174小時,意即勞工只要做滿174小時即可領到基本工資20,008元。
但對於責任制勞工來說,黃維琛說,以保全為例,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相較一般勞工174小時多做的66小時,薪水也得補回來,多出時數的時薪以20,008元除以每月240小時計算,約為83.37元,意即老闆除了20,008元外,還要補回5,503元,總計為25,511元。
黃維琛表示,由於縮短工時牽動責任制基本工資計算,因此勞動部於本月2日發出函釋給各地方政府及科學園區,根據近年勞檢結果,每年約100件因薪資低於基本工資,遭到開罰2萬到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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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所得稅法」第33條有關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預估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認列費用規定 |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台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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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結婚或遇親 |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勞動條4字第1040131548號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之期限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其有產前檢查之事實及需求者,得改請產檢假。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部 長 陳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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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九十三條 |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勞動保2字第1040140602號 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九十三條。 附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九十三條 部 長 陳雄文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九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保險人、勞動基金運用局及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及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勞工保險所收保險費、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支、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保險人及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業務使用之房屋與土地、醫療藥品與器材、治療救護車輛,及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第 十四 條 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零時起算。 前項勞工於下列時間到職,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將加保申報表及到職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勞工到職之當日零時起算: 一、保險人依規定放假之日。 二、到職當日十七時後至二十四時前。
勞工於所屬投保單位所在地方政府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到職,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將加保申報表及到職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保險人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勞工到職之當日零時起算。
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
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但勞工未離職、退會、結(退)訓,投保單位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二十四時停止。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之。
前五項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人員準用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準用前六項規定。
第九十三條 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申請之當月,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交保險人之日期為準。
被保險人於保險人依規定放假之日離職,其所屬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為其辦理退保及申請老年年金給付,並檢附被保險人同意追溯請領之文件者,被保險人老年年金給付申請之當月,以其離職之翌日為準。
被保險人於所屬投保單位所在地方政府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離職,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為其辦理退保及申請老年年金給付,並檢附被保險人同意追溯請領之文件者,被保險人老年年金給付申請之當月,以其離職之翌日為準。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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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勞動發管字第1040511446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一、 海洋漁撈工: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每月基本工資數額。 二、 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工:新臺幣三萬元。 三、 機構看護工:新臺幣二萬七千五百元。 四、 家庭幫傭:新臺幣三萬元。 五、 家庭看護工及外展看護工:新臺幣三萬元至三萬五千元。 六、 外國籍雙語人員: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至三萬元。 七、 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廚師為新臺幣二萬七千元;相關工作人員為新臺幣二萬零八元。
另廢止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三一八○九四六六號令,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部 長 陳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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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訂定「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勞職授字第1040203587號 訂定「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 部 長 陳雄文
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建立辦理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之指定及生物指標檢驗之管理機制,確保檢驗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 特定檢查項目:指血中鉛、尿中鉛、尿中鎳、尿中無機砷、尿中鎘、血中汞、尿中汞及其他經本部指定公告之項目。 (二) 第三者認證機構:指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之第三者認證機構。
四、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向本部申請指定為辦理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機構: (一) 有固定地址,並具備必要之檢驗儀器設備。 (二) 具醫事檢驗師(生)證照之人員。 (三) 參考國際標準ISO 15189訂有相關檢驗技術規範,或取得第三者認證機構之認證。 前項申請指定為辦理血中鉛檢驗之機構者,應取得第三者認證機構之認證。
五、申請指定為辦理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機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附表一)。 (二) 機構合法設立文件影本。 (三) 檢驗儀器設備清單。 (四) 檢驗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 檢驗作業流程與方法、特定檢查項目參與能力試驗或外部品質評鑑(External Quality Assurance)證明影本,或第三者認證機構之認證證明文件影本。 (六) 其他本部規定之必要文件。
本部為辦理前項申請之審查作業,得委託學術機構或相關團體實地訪查。但申請指定辦理之特定檢查項目檢驗已取得第三者認證機構認證者,得免實地訪查。 第一項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六、經指定辦理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檢驗機構),由本部公告之。 指定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但指定辦理之特定檢查項目檢驗已取得第三者認證機構認證者,該特定檢查項目之指定有效期間與認證有效期間相同。 指定檢驗機構認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後有繼續辦理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必要者,應於屆滿前九十日依前二點規定重新申請指定。 指定有效期間屆滿,且未經本部重新指定者,指定檢驗機構不得再辦理特定檢查項目之檢驗。
七、指定檢驗機構應自行辦理經本部指定之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不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 前項檢驗相關紀錄及文件應詳實記載,並至少保存三年。
八、指定檢驗機構就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變更事項申報表(附表二),並檢附相關資料,於十五日內報請本部備查: (一) 負責人、地址或聯絡方式。 (二) 檢驗人員。 (三) 檢驗儀器設備。 (四) 檢驗作業流程或方法。
九、指定檢驗機構就指定辦理之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應至少每年參加一次能力試驗或外部品質評鑑,並保存相關紀錄,以備查核。但指定辦理之特定檢查項目檢驗已取得第三者認證機構認證者,不在此限。
十、本部對於指定檢驗機構辦理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業務,得委託學術機構或相關團體實施查核。 前項查核結果,有應改善事項者,指定檢驗機構應於限期內改善,並提出改善書面報告送本部備查。
十一、指定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本部申請停止辦理全部或一部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業務,或申請廢止其指定: (一) 停業或歇業。 (二) 因地址遷移或儀器、設備問題,致無法正常運作者。 (三) 因人員異動,致不符第四點所定資格。 (四) 其他經本部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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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 |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台財稅字第10404666470號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 附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 部 長 張盛和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修正條文
第四十九條 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以土地、房屋或其他實物抵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接到核准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將有關文件或財產檢送主管稽徵機關以憑辦理抵繳。 前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者,應檢送下列文件或財產: 一、繼承登記及移轉登記之申請書。 二、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規定之繼承人簽章出具抵繳同意書一份,如有拋棄繼承權者,應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三、土地或房屋之所有權狀、其他財產之證明文件或抵繳之財產。 四、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規定之繼承人簽章出具切結書一份,聲明該抵繳之土地倘在未經辦妥移轉登記為國有財產前,經政府公告徵收時,其徵收補償地價,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具領。 五、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文件。
第一項抵繳之財產為納稅義務人所有屬前項以外之財產者,應檢送下列文件或財產: 一、移轉登記之申請書。 二、土地或房屋之所有權狀、其他財產之證明文件或抵繳之財產。 三、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文件。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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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部分條文 |
內 政 部令 交 通 部令 衛生福利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台內警字第1040872808號 交路字第10400319901號 衛部醫字第1041668124號 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陳威仁 部 長 陳建宇 部 長 蔣丙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指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死亡人數在三人以上,或死亡及受傷人數在十人以上,或受傷人數在十五人以上。 (二) 運送之危險物品發生爆炸、燃燒或有毒液(氣)體、放射性物質洩漏等事故。
第 九 條 警察機關獲知道路交通事故,應視情況迅為下列處置: 一、記錄報案時間、詢明報案人身分、事故時地、傷亡狀況、有無採取救護措施及現場概況等。 二、派員趕赴事故地點,並作有關救護、支援、會辦等必要之通報聯絡。 三、儘速通報消防機關護送傷病患送達就近醫院、診所救治,並通知其家屬。 四、現場適當距離處,應放置明顯標識警告通行車輛,並於周圍設置警戒物,保護現場。 五、現場道路應予適當管制,疏導人、車通行,除參加救援相關人員外,應管制民眾駐足圍觀;必要時,得全部封鎖交通。 六、現場必須變動時,應將未移動前之人、車、物狀態標繪及攝影存證。 七、現場完成勘察、蒐證後,將屍體移置適當之處所加以遮蓋,並通知其家屬及報請檢察官相驗。 八、會同現場有關人員清點受傷或死亡者之行李、財物,加以簽封暫時保管,並通知其家屬領回。 九、事故車輛無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者,由其駕駛人或所有人自行處理;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由警察機關逕行移置;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移置,得通知營運機構處理。
警察機關於事故地點發現有疑似身心障礙者時,應即時通知當地社政主管機關予以協助。 警察機關處理運送危險物品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應先確認危險物品種類,適當管制現場,並儘速通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者及消防機關到場處理。 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之警察機關應迅即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並通報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及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等有關單位。
第 十二 條 事故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前項扣留之車輛應製給收據,詳記車牌號碼或引擎號碼、車輛種類、型式及扣留之原因。扣留原因消滅後,應即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處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扣留,得通知營運機構處理。 事故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第 十四 條 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其駕駛人或所有人應依本辦法規定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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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宣導~別以為在自宅廁所、陽台抽菸沒關係 二手菸飄鄰居家可罰1萬5 |
以為在自宅廁所、陽台抽菸沒關係 二手菸飄鄰居家可罰1萬5
壹、說明: 一、本會近期多次接獲民眾來電反映~其自家管理委員會委員及管理中心主任對於住戶投訴「鄰居二手菸飄入住家,影響其家人健康」案件,普遍回覆無法可管。故而,建議公會協助再次宣導,以維民眾健康。
二、茲再次傳送104.02.03案例宣導資料之外,另提供第二個案例如下,供各單位據以列為員工教育訓練題材,敬請參考運用。
貳、狀況概述:(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癮君子要當心了!別以為在家抽菸不受菸害防制法規範,但若在陽台、廁所抽菸,二手菸飄到別的樓層,被其他住戶檢舉,可以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開罰,最高可罰1萬5000元。事實上,過去台北地院曾經有判例~9樓住戶在陽台抽菸,二手菸飄到8樓,因而被判賠償1萬5000元。 不管你是習慣上大號抽菸,還是躲在廁所解菸癮,抽了一根又一根的菸,小心罰單找上你,因為這些菸會隨著大樓相通的「管線」飄散,所以只要有人聞到二手菸,你可能就會被開罰。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只要區分所有權人開會決議禁止吸菸,如果違反公寓大廈規範,限期未改善者會被處3000元以上至1萬5000元以下罰鍰。如果住戶可以舉證受到菸害,也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賠償。另一個在住家抽菸,可能會被罰的還有陽台,過去在台北地方法院2012年時,曾經有個判例,住戶在9樓陽台吸菸,二手菸侵入8樓,鄰居受不了提告,最後9樓抽菸的住戶被判賠1萬5000元。
更多案例說明與公告範本下載(請參見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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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星銀柳節
金猴獻銀柳! 2015銀柳節「金猴獻銀柳」將於12月19號盛大舉辦!快來三星體驗採摘銀柳與蔬菜的樂趣,並自行製作使用道地玉蘭茶製成的茶粿,還能報名參加銀柳盆栽與可愛銀柳筆DIY課程喔~ 活動頁面:http://j7.lanyangnet.com.tw/scfa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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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人文、休閒、景觀的全方位休閒園區 一米特創藝美食館,除了提供各項米製品、果凍等糕點美食,館內有米食文化介紹、搗麻糬體驗、品茗試吃區、各項DIY活動;更規劃了超過千坪的自然景觀區和戶外咖啡吧;周末假日舞台區則安排豐富的表演節目;希望讓踏進一米特的人度過充實愉快的休閒時光。 景點介紹:http://www.lanyangnet.com.tw/scenic/scenic.asp?Scenic_Id=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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