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61期 發行日期:2016/1/1 發行人:蘇雅頌
 
 

財政部配合104年1月21日總統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本部發布綜合所得稅相關函令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台財稅字第10404647251號
配合104年1月21日總統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5條條文,修正本部發布綜合所得稅相關函令如附表,並附修正對照表。
部  長 張盛和

配合104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綜合所得稅相關函令修正規定
配合104年1月21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綜合所得稅相關函令修正對照表(請參見PDF
 

總統令茲刪除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四條之一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0891號
茲刪除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四條之一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財政部部長 張盛和

所得稅法刪除第十四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四條之一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公布

第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第十四條之二 (刪除)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一日修正之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七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及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六十六條之四、第六十六條之六及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
 

財政部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台財資字第1040004205號
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張盛和

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營業人得以下列方式辦理營業稅申報及繳納稅款:

(一) 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得以載有進項(含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或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以下均同)或銷項或進、銷項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相關附表、兼營營業人(含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清單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代墊稅款及代為繳納稅款相關附表之電子資料代替營業稅申報資料,以磁片、光碟等媒體檔案辦理申報。

(二) 網際網路申報:營業人經取具身分憑證或於報稅網站自訂密碼,得以同時載有進、銷項、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相關附表、兼營營業人(含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營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清單及特定營業人辦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代墊稅款及代為繳納稅款相關附表等電子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申報。

(三) 繳納稅款:營業人有應納稅額者,得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便利商店繳納,或以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或透過網際網路使用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限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業人,使用負責人本人持有之信用卡,且係採用網際網路方式申報者)繳納稅款。

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請參見WORD
 

內政部令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第三條條文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台內營字第1040817036號
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第三條條文。
附修正「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第三條條文
部  長 陳威仁

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申請土地開發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應於申請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依本辦法之規定繳交開發影響費。但變更開發計畫有衍生開發影響費並未涉及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者,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應於許可變更時載明申請開發者繳交開發影響費之期限;申請開發者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者,該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前項開發影響費之徵收項目及計算公式如附表一、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應實際需要,得就附表一所列彈性項目調整徵收之。

前項附表一所列必要項目之開發影響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調整徵收之額度,並不得低於應徵收額度之百分之五十:
一、 視地方發展計畫之需要,或配合整體國土計畫之推動。
二、 開發基地位於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劃設之得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
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擬具開發基地外周邊公共設施改善方案,並編列預算及時程開闢。

第二項收費範圍之內容,如其他法律有同性質費用之收取或申請開發者已承諾將原應徵收項目於一定期間內興建完成並移交給當地直轄市、縣(市),且與該管機關締結行政契約者,得免徵收開發影響費。

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第三條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內政部令修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台內營字第1040817450號
修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
部  長 陳威仁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之簽證項目,應視實際需要按下列比例抽查:
(一)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一件以上。
(二) 五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二件以上。
(三) 六層以上至十層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二件以上。
(四) 十一層以上至十四層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四件以上。
(五) 十五層以上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五件以上。

前項案件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必須抽查案件:
(一) 山坡地範圍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二) 建築基地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
(三) 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或依規定應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
 

經濟部令修正「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經商字第10402432910號
修正「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附修正「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部  長 鄧振中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準則依商業登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於商業設立或變更登記前,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商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預查(以下簡稱預查申請案)。

預查申請案,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預查申請案之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設立登記:以將來設立登記時,獨資組織之商業負責人;合夥組織之合夥人為限。
二、變更登記:以現任商業之負責人為限。
減少所營業務登記而無本準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無須申請預查。
預查申請案之書表須使用經濟部規定之格式繕打,每次申請不得填列超過五個商業名稱。

第 三 條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間為二個月。但於期間屆滿前,得申請延展保留,期間為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
未於前項保留期間內申請商業登記者,預查之核准失其效力。

第 四 條 預查申請案經核准者,於保留期間內,不得更換申請人。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五 條 商業名稱之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

第 六 條 商業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與已登記之商業相同之名稱。
二商業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特取名稱採通體觀察方式審查;特取名稱不相同,其商業名稱為不相同。
二商業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其商業名稱視為不相同。
前項所稱可資區別之文字,不含下列之文字:
一、 商業名稱中所標明之地區名、新、好、老、大、小、真、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
二、 堂、記、行、號、社、店、館、舖、廠、坊、工作室或其他足以表示商業名稱之文字。
三、 二商業名稱中標明之特取名稱及業務種類相同者,於業務種類之後,所標明之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第 七 條 商業名稱標明地區名者,其地區名,應置於商業特取名稱之前,並以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名為限。

第 八 條 商業名稱標明業務種類者,應置於特取名稱之後,並以一種為限。
商業名稱中標明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許可業務,其所營事業應登記該項許可業務;如其所營事業未登記該項許可業務或該項許可業務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辦理商業名稱變更。

第 九 條 商業應於名稱中標明堂、記、行、號、社、店、館、舖、廠、坊、工作室或其他足以表示商業名稱之文字,並置於名稱之末。但已於名稱中標示業務種類、商品名稱、區別文字或標示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或事業性質之文字者,不在此限。

第 十 條 商業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 會、局、處、署、黨、隊、中心、縣(市)府、農會、漁會、公會、工會、機構、聯社、福利社、合作社、教育會、研習班、研習會、產銷班、研究所、事務所、聯誼社、聯誼會、互助會、服務站、大學、學院、文物館、社區、寺廟、基金會、協會、社團、財團法人或其他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二、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三、 公司、商社、會社或其他類似公司組織之文字。
四、 有限合夥或其他類似有限合夥組織之文字。
五、 易於使人誤認為與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有關之文字。
六、 易於使人誤認為性質上非屬營利事業之文字。
七、 關係企業、企業關係、關係、集團、聯盟、連鎖或其他表明企業結合之文字。
八、 其他不當之文字。

第 十一 條 商業之特取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單字。
二、連續四個以上疊字或二個以上疊詞。
三、我國及外國國名。
四、業務種類。
五、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第 十二 條 商業之所營事業,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之代碼及業務別填寫,但不得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細類代碼及業務別。

第 十三 條 商業所營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預查登記:
一、違反公序良俗。
二、屬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執業範圍。
三、性質上非屬營利事業。
四、政府依法實施專營。
五、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第 十四 條 預查申請案之審核,應為准駁之核定。名稱部分應依預查申請書填列順序審核,以核准一個商業名稱為限;所營業務部分,對顯係誤載或不明確之記載,得為修正之核定。

第 十五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勞動部令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勞動條3字第1040132533號
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部  長 陳雄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十四 條 (刪除)
第二十條之一 本法所稱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第二十一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前項出勤紀錄,雇主於接受勞動檢查、調查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下: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兒童節:四月四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三、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二十三條之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補休:
一、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
二、勞工因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正常工作時間修正縮減致無庸出勤之時間。

第二十四條之一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休假日,指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或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

第二十五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繁重之工作,指非童工智力或體力所能從事之工作。所稱危險性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勞動部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平均工資之 計算,於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規定請家庭照 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勞動條2字第1040132503號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於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陳雄文
 

內政部令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台內營字第1040817209號
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部  長 陳威仁

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修正規定

一、 禁止陳列、販賣、搬運或寄藏依國家公園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之動、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禁止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

二、 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三、 禁止設置祭神設施、墳墓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四、 禁止懸掛路條、滑草、燃點火把、蠟燭等燃燒物、放風箏、放天燈、高空彈跳、飛行(如滑翔翼、飛行傘、熱氣球、拖曳傘等遊憩活動)及其他妨礙生態環境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五、 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之地區露營、舉行營火會、綁設吊床、戲水、游泳、燃火、煮食、炊事、烤肉、燃燒冥紙或廢棄物、攀岩、溯溪、搭設棚帳、舉辦活動、播放鳴器。

六、 禁止破壞維護公眾安全與公眾利益之任何公物及設施。

七、 禁止放生、棄養動物、餵食野生動物或擅自餵食遊蕩動物。

八、 禁止擅自操作遙(線)控機具、擅自進入危險或未開放區域(含未開放時段)。

九、 禁止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或於路外區域騎乘機踏車。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五條及第二條附表一、二

衛生福利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衛部保字第1041260872號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五條及第二條附表一、二。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五條及第二條附表一、二
部  長 蔣丙煌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重大傷病證明,以保險人受理之日為生效日。

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間屆滿,申請人得於下列期限內,依第二條規定重新申請:
一、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上者:效期屆滿三個月前。
二、有效期間為一年或六個月者:效期屆滿一個月前。
三、有效期間為三個月以下者:效期屆滿十四日前。

於前項期限內重新申請,經保險人核定繼續取得重大傷病證明者,其效期得予銜接。逾前項期限始重新申請,經保險人核定繼續取得重大傷病證明者,以保險人受理申請之日為生效日。原疾病經重新審查結果,確認不符重大傷病規定者,不再發給重大傷病證明。
書面重大傷病證明(包括核定通知書)於有效期限內有遺失、損毀或需要他用時,保險對象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身分證明文件,向保險人申請補發或加發。
保險人查證已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有不符規定之情形者,應立即通知申請人,並撤銷或廢止重大傷病證明。
保險對象經保險人核定取得重大傷病證明後,於該證明有效期限內,得以書面方式向保險人申請廢止。

附表(請參見PDF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五條及第二條附表一、二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頂新條款 犯罪所得全沒收

「頂新條款」 犯罪所得全沒收
作者管婺媛╱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12月18日 上午5:50

為避免前年大統長基混油案判決無法沒入犯罪所得18億5000萬元事件重演,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修「頂新條款」,即擴大犯罪所得內涵;未來除了犯罪的個人外,第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如民間組織、協會、基金會等,只要是惡意或因犯罪取得的獲利,均可沒收,以防止犯罪者蓄意脫產避罪。

修正案將在明年7月1日正式上路後,若有如大統、頂新黑心油業者將贓款流向公司,或是像拉法葉案軍火商將軍購贓款轉給公司、子女的情況,法院都可沒入這些犯罪所得。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也指出,本次修法自明年7月1日生效,而一審判無罪的頂新案,若在新法上路時還沒終審,也能適用這次修法,法官可直接宣告沒收不法所得。

現行《刑法》規定,沒收制度是屬從刑,因此若無主刑,就無法宣告沒收。如前年爆發大統長基混油案時,因法院認定大統長基公司非自然人,無法犯罪,因此不能沒收犯罪所得18億5000萬元。當時檢察總長雖不服判決提出非常上訴,但是最高法院仍駁回。

該案引發社會高度關注,法務部與朝野黨團因此提法。立法院昨天則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沒入」制度獨立出來,換言之,未來不一定要有主刑,法院就可宣告沒入不法所得;這項修正,也被外界稱之為「頂新條款」。

 

2019北市禁行二行程機車

2019北市禁行二行程機車
作者黃意涵、張立勳╱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12月18日 上午5:50



台北市環保局昨天宣布,3年內將制定《台北市宜居城市自治條例》,納入二行程機車落日條款,約12萬輛二行程機車自2019年起不得在北市道路行駛;同時,不論二行程機車設籍何處、從哪一縣市騎來,一旦進入北市,騎士都將被開罰。

北市3橫3縱 低排放

引發關注的是,為降低空汙,北市環保局也祭出另一道禁令,預計2016年上半年,將針對北市公車專用道及即將完成的「3橫3縱自行車道」挑選特定區域,作為「低排放示範區」,示範區只開放2012年1月1日後出廠、或加裝濾煙器的公車通行。接著將視情況,進一步要求出廠10年以上或排放廢氣不符標準的柴油車,一律不得在「低排放示範區」通行。

北市府將劃定的「3橫3縱自行車道」包括中山北路、松江路、新生南路、復興南北路、仁愛路、信義路及南京東西路等,涵蓋北市主要幹道。

高齡柴油車 要管制

汽機車排放的碳氫化合物,會對人體的呼吸系統產生刺激,也可能影響中樞神經系統。台北市環保局副局長盧世昌表示,「一輛二行程機車排放的碳氫化合物,濃度是一輛四行程機車的20倍」,因此政府不斷宣導要汰換二行程機車,只是速度緩慢,至今光是北市還有12萬輛,占北市機車的12.3%。

盧世昌說,為加速汰換,北市將配合《台北市宜居城市自治條例》的制定,目前規劃自2019年起,北市將成為二行程機車禁區,罰則細節,將盡速擬定。

12萬輛機車 等淘汰

如何辨別自己騎的車屬於二行程?盧世昌說,機車現分為二行程與四行程,二行程車每次加汽油時,同步也要加機油,且車主可自行更換;四行程車的機油則是行駛一定里程才需更換。此外,騎士也可檢查排氣尾管,若有明顯油漬,應該就是二行程機車。台北市環保局科長顏伶珍表示,北市現有約7.8萬輛柴油車,其中公車幾乎均屬柴油車;此外,包括小發財車、貨櫃車等都是柴油車。

何謂「老舊柴油車」,目前初步分兩種方式區分,一種是,出廠滿10年以上,第二種,則是依檢測結果來判定排氣是否符合標準,但細節仍有待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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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點介紹: http://www.lanyangnet.com.tw/scenic/scenic.asp?Scenic_Id=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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