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62期 發行日期:2016/2/1 發行人:蘇雅頌
 
 

總統令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條文,公布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21號
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法務部部長 羅瑩雪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十條之三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公布

第十條之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總統令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二、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三十八條之一至第三十八條之三、第四十條之二條文及第五章之二章名;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七十四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號
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二、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三十八條之一至第三十八條之三、第四十條之二條文及第五章之二章名;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七十四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法務部部長 羅瑩雪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二、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三十八條之一至第三十八條之三、第四十條之二條文及第五章之二章名;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七十四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公布

第 二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 十一 條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條 (刪除)

第三十六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十七條之二、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三十八條之一至第三十八條之三、第四十條之二條文及第五章之二章名;刪除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七十四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詳見WORD
 

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補登)
衛部保字第1041260973號

主  旨: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一般保險費費率為4.69%。
二、修正補充保險費費率為1.91%。

部  長 蔣丙煌
 

總統令茲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2861號
茲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公布

第 六 條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第 七 條 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告知本法所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之意思表示。

第十六條第七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明確告知當事人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應告知事項時,當事人如未表示拒絕,並已提供其個人資料者,推定當事人已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表示同意。

蒐集者就本法所稱經當事人同意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詳見WORD

 

總統令茲修正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511號
茲修正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衛生福利部部長 蔣丙煌

國民年金法修正第十八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公布

第十八條之一 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發生死亡事故,其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總統令茲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41號
茲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經濟部部長 鄧振中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公布

第三十六條之二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前項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

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三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不適用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
 

總統令茲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41號
茲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財政部部長 張盛和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公布

第三十二條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或由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茲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公布之。(詳見WORD
 

 

總統令茲修正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61號
茲修正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內政部部長 陳威仁

都市計畫法修正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公布

第四十二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社會福利設施、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第四十六條 中小學校、社教場所、社會福利設施、市場、郵政、電信、變電所、衛生、警所、消防、防空等公共設施,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
 

總統令茲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31號
茲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曾銘宗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公布

第 十六 條 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應以每一個別汽車為單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

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有下列情事之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惟停駛中車輛過戶不在此限:
一、應訂立本保險契約而未訂立。
二、本保險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但申請臨時牌照或臨時通行證者,不適用之。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惟停駛中車輛辦理過戶不在此限;未辦理前,公路監理機關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財政部令:核釋「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購買房屋使用權之借款利息可列舉扣除規定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台財稅字第10404606440號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並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該房屋供自用住宅使用而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以該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得檢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相關證明文件,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

部  長 張盛和
 

財政部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部分條文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台財稅字第10400737840號
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部分條文。
附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部分條文
部  長 張盛和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本法第三條之四第三項規定之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依規定計算之所得,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但受託人交易本法第四條之四規定之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權,其有依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應依其持有該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權之期間,按下列扣繳率申報納稅:
一、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期間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期間超過十年者,為百分之十五。

第 十一 條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交易本法第四條之四規定之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權,其有依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應依其持有該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權之期間,按下列扣繳率申報納稅:
一、持有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期間超過一年者,為百分之三十五。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本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適用前項規定申報納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交易本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之房屋、土地,其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一項規定計算之餘額,或交易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五第四項規定之股權,其交易所得額,應依第一項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交易本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之房屋、土地,其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一項規定計算之餘額,或交易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五第四項規定之股權,其交易所得額,適用前項規定申報納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如有第三項以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應按所得額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一項以外之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或其他所得,應按所得額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納稅。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第四項以外之財產交易所得,及本條例同條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第二項以外之財產交易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或其他所得,適用前項規定申報納稅。

第十三條之一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依本法規定屬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 十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至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三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九月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 件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交通部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補登)
交路字第10450172261號
台內警字第1040873753號
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件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件一
部  長 陳建宇
部  長 陳威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件一修正條文

第三十九條 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一、引擎或車身(架)號碼及拖車標識牌應與來歷憑證相符。除小型車附掛之拖車外,拖車標識牌及車身(架)號碼打刻應符合附件十七之規定。
二、消音器作用正常,排氣管完好,排放空氣污染物符合管制規定。
三、方向盤應在左側。
四、腳煞車、手煞車效能、平衡度合於規定。
五、著地輪應為四輪以上,最前軸著地應為二輪。前輪側滑度合於規定。
六、各種喇叭應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七、各種燈光應符合附件七規定。
八、車輛尺度、顏色、車身式樣與紀錄相符,車身標識合於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九、車窗、擋風玻璃未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計程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識車號外,並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
十、雨刮、照後鏡完備,平頭大型車有前照鏡。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及第十六條附件一修正條文(詳見WORD
 

經濟部公告本部105年度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公司登記事項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經商字第10402430731號

主  旨:公告本部105年度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公司登記事項。
依  據:公司法第5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本部依照公司法第5條第2項規定,委辦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辦理105年度(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止)轄區內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5億元之公司登記業務作業等相關事項(含公司法第9條、第17條、第17條之1),與辦理依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有關行政配合之公司登記事項,但不包括外國公司之認許、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內公司之登記及管理等事項。

 

交通部觀光局令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助國人住宿遊園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八點、第九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交通部觀光局令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觀業字第10409277431號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助國人住宿遊園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八點、第九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補助國人住宿遊園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八點、第九點規定
局  長 謝謂君

交通部觀光局補助國人住宿遊園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八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二、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觀光發展基金或行政院預備金支應。

八、 業者得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向本局申請折抵費用。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申請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費用,依實際折抵費用申請之。
觀光遊樂業申請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費用,每張使用優惠劵補助金額比例,不得超過依各觀光遊樂業者註明之票種票價計算之百分之五十,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九、 業者申請折抵費用應備文件:
(一) 申請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費用者:檢附於本局網站列印之住宿旅客序號報表及切結書、住宿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住宿商品禮券影本或其他可茲證明實售房價之證明文件、領據、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等文件。
(二) 申請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費用者:檢附遊客使用後優惠劵造冊資料及切結書、領據、接受本局補助總經費表及分攤表、收支清單、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等文件。

前項所需書表文件由本局另定之。相關書表文件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局得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為駁回申請。
 

2016歡樂宜蘭年


2016歡樂宜蘭年

猴運旺來
今年以「猴運旺來」為主題,從1月30日的猴年踩街遊行拉開序幕,更有名家春聯揮毫、年畫拓印、做粿等期前活動,配合踩街將在丟丟噹廣場熱鬧展開,現場提供民眾體驗。2月7日除夕守歲晚會則在「幸福轉運站」舉行,邀請民眾吃完年夜飯,來「幸福轉運站」現場一起欣賞演出、玩遊戲、參加起爐祈福、趕年獸及跨年倒數拿紅包,共度一個熱鬧溫馨的跨年夜!
活動網址: http://j7.lanyangnet.com.tw/ilanyear/

台灣足鞋健康知識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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