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68期 發行日期:2016/9/2 發行人:高敏瀞
 
 

總統令茲增訂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華總一義字第10500080981號
茲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林 全
財政部部長 許虞哲

所得稅法增訂第十七條之四、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三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公布

第十七條之四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以非現金財產捐贈政府、國防、勞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訂定之標準核定之:

一、未能提出非現金財產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
二、非現金財產係受贈或繼承取得。
三、非現金財產因折舊、損耗、市場行情或其他客觀因素,致其捐贈時之價值與取得成本有顯著差異。
前項但書之標準,由財政部參照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已以非現金財產捐贈,而納稅義務人個人綜合所得稅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適用第一項規定。


第四十三條之三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一、關係企業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
二、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但各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合計數逾一定基準者,仍應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前項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第五條第五項第二款所定稅率之百分之七十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

關係企業自符合第一項規定之當年度起,其各期虧損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由營利事業依規定格式填報及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十年內自該關係企業盈餘中扣除,依第一項規定計算該營利事業投資收益。

營利事業於實際獲配該關係企業股利或盈餘時,在已依第一項規定認列投資收益範圍內,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超過已認列投資收益部分,應於獲配年度計入所得額課稅。其獲配股利或盈餘已依所得來源地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於認列投資收益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後,自各該認列投資收益年度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投資收益,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前四項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認列投資收益、實質營運活動、當年度盈餘之一定基準、虧損扣抵、國外稅額扣抵之範圍與相關計算方法、應提示文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第一項之關係企業當年度適用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者,不適用前五項規定。


第四十三條之四  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視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違反時,並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依前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給付之各類所得應比照依中華民國法規成立之營利事業,依第八條各款規定認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扣繳與填具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有違反時,並適用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但該營利事業分配非屬依第一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之盈餘,非屬第八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第一項所稱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指營利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前三項依本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所得稅、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之方式、實際管理處所之認定要件及程序、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一日修正之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七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及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六十六條之四、第六十六條之六及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訂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環署空字第1050063753號
訂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附「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署  長 李應元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應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等級,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公告事項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分為甲級及乙級。
公私場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至少應包括下列員額:
一、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二人。
二、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一人。

第四條 同一處所內,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得與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合併設置。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如具備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資格,且設置級別均符合法規規定,在同一處所內,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得同時兼任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

第五條 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指定公告所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公私場所,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無關之工作。但具備第二條資格之公私場所負責人得兼任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第六條 二以上之公私場所共同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共同處理空氣污染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共同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
公私場所原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級別與共同設置之公私場所原定級別不一致時,應以最高級別設置共同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

第七條 公私場所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時,應檢具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合格證書、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公私場所應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並於離職或異動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得於離職或異動後,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公私場所應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核定設置。
第二項所稱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異動,指調離原公私場所廠址,或於原公私場所廠址擔任非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職務。

第八條 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非因離職或異動而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公私場所應指定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並保存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代理紀錄文件。
代理期間連續達十五日以上者,公私場所應於代理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為六個月。

第九條 公私場所得以其委任之營運機構派任符合資格之人員,依本辦法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設置為該公私場所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由公私場所委任之營運機構派任,公私場所仍應負本辦法所定管理之責。

第十條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
公私場所原定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級別與共同設置之公私場所原定級別不一致時,應以最高級別設置共同空氣
一、釐訂、實施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改善計畫。
二、監督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並保存相關資料。
三、擬定、實施突發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申請,並依法申報污染源資料。
五、監督公私場所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及操作。
六、擬定、實施排放管道及周界空氣污染物之檢測作業,並分析與保存檢測報告相關資料。
七、監督採樣設施之設置、檢查及維護保養,包含採樣孔、安全採樣平台、扶梯及其他應符合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事項。
八、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之工作。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預告修正「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草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環署毒字第1050063333號
主  旨:預告修正「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預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修正依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2條。

三、 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a0-oaout.epa.gov.tw/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
(二) 地址:臺北市中華路1段83號8樓
(三) 電話:(02)23117722轉2876
(四) 傳真:(02)23810562
(五) 電子郵件:chingi.hong@epa.gov.tw

署  長 李應元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財政部訂定「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台財稅字第10504542880號
訂定「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
部  長 許虞哲

財政部獎勵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實施要點

一、為鼓勵營利事業利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減少徵納雙方依從成本並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營利事業採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時,應依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指於稽徵機關所定提示帳簿資料期間或核准提示帳簿展延期間內,採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總分類帳及其他足以表達營運狀況之帳簿資料。

四、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規定完成以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電子檔案者,得適用下列獎勵:
(一)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且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百分之五,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除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外,其後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三)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得由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五、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委任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成效優異者,得依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獎懲作業要點規定,列為推薦參加績優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選拔對象。

 

行政院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定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行政院令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補登)
院臺財字第1050032843號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定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院  長 林 全

 

交通部公告預告修正「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部分條文草案

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交路字第10550102641號
主  旨:預告修正「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

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告事項」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 電話:(02)2349-2151。
(四) 傳真:(02)2389-9887。
(五) 電子郵件:tsc_lin@motc.gov.tw

部  長 賀陳旦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交通部公告預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草案

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交路字第10550102642號
主  旨:預告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告事項」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 電話:(02)2349-2151。
(四) 傳真:(02)2389-9887。
(五) 電子郵件:tsc_lin@motc.gov.tw

部  長 賀陳旦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超毒 三手菸含11高度致癌物

超毒! 「三手菸」含11高度致癌物


(優活健康網記者徐平/綜合報導)

不少爸爸因工作壓力大而有吸菸習慣,甚至回到家裡也免不了抽上幾根菸,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日前公布的最新2015年「國人吸菸行為調查」顯示,台灣男性吸菸率近30%,其中41~45歲年齡層更是吸菸高峰群,平均每2個男性就有1個吸菸,而除了國人熟知的二手菸,其實看不見的「三手菸」也是致癌元兇。

高致癌化合物「三手菸」易附著家具
根據董氏基金會與淡江大學的「三手菸害認知」調查結果,高達99%的民眾認同二手菸對自己與他人健康有害,但卻有高達近6成(58%)的民眾不曾聽過「三手菸」,更不知會對家中兒童及親人造成傷害。
然而大多數爸爸卻不知道,二手菸會進一步形成具有11種高度致癌化合物的「三手菸」,包括丁烷、甲苯、砷、鉛、一氧化碳,甚至還有高度放射性的致癌物質釙210等,這些有毒物質容易附著在沙發、牆壁、地毯、衣服和玩具上,當兒童在地上玩或碰觸遭汙染的玩具,就有機會接觸到這些有毒物質。

皮膚蠟黃、牙齒泛黃、老化快速
抽菸會導致皮膚蠟黃、牙齒泛黃、身體機能老化快速,婦女、兒童及吸菸的家人同時是二手菸最大受害者,戒菸對健康有立即效益,戒菸1天,心臟病發作的風險開始下降,1年後冠狀動脈疾病危險性降低一半,戒菸也能夠讓體重、臉色恢復正常。

日多抽5根菸 心臟病風險增50%
根據研究指出,吸菸者在30歲、40歲、50歲或60歲戒菸,預估分別可延長10年、9年、6年或3年的平均壽命,台北中山醫院心臟內科醫師張明才表示,每日多抽5根菸,心臟病風險增加50%,吸菸者也會比不吸菸者少活13~14年。

 

六都加稅 20萬戶受影響

六都加稅 20萬戶受影響

聯合新聞網/作者記者郭及天╱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6年8月12日 上午4:35

地方政府競相調整房屋構造標準單價,造成屋齡較新的房屋稅增加,信義房屋統計,以六都在2014年7月以後取得使用執照的住宅戶數,合計有近9.5萬戶,加計台南市往前回溯有11萬戶受到影響,目前六都合計有逾20萬戶受到衝擊,約占住宅存量4%,而且數量持續增加。

信義房屋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昨(11)日表示,房屋標準單價提高後,契稅與房屋稅都會因此增加,不過除了台北市的豪宅產品外,一般新成屋增加的稅金可能為數千至數萬元,相較於購屋的總價,影響仍相對有限。想省下一筆房屋稅的民眾,可以考慮購置2013年6月以前取得使用執照的新古屋。

 

新北綠屋頂減碳 年減一座大安森林公園

新北綠屋頂減碳 年減一座大安森林公園


(環境資訊中心本報2016年8月4日新北訊,實習編輯陳怡心報導)

隨著屋頂農園的推行,也有越來越多民眾參與自家社區的屋頂農園,新北市屋頂農園一年的減碳量,相當於一座大安森林公園的吸碳量,而且部分屋頂農場由民眾自行規劃設計與建置。
圖為鶯歌區東鶯里屋頂農園志工,現年65歲的黃金雪。攝影:陳文姿。

社區居民共同參與屋頂農園 長者共餐健康吃
新北市鶯歌區東鶯里里長陳陸賀表示,在兩年前建造約120平方公尺的屋頂農園之後,社區活動中心的室內溫度明顯下降許多,而且農園收成的蔬菜正可以做為社區長者共餐的重要食材,在減少碳足跡的同時也可以吃得健康,以東鶯里屋頂農場每週約可採收70公斤蔬果估算,每年可減少碳足跡約245公斤。
跟其他屋頂農園最大的不同,在於東鶯里有著一群熱心的志工,其中一位志工黃金雪表示,屋頂農園成為她退休後的生活重心,她與先生每日清晨五點就會上到屋頂照顧蔬果。菜苗販告訴黃金雪,在這麼炎熱的天氣下蔬菜一定無法種活。黃金雪得意地指出,因為志工細心照顧,屋頂農園其實相當茂盛。
另外,陳陸賀表示,自從東鶯里的屋頂農園建置成功後,不斷有其他社區前來觀摩,並且將經驗帶回各個社區,他希望東鶯里能達成火車頭的作用,帶領大家逐步建立自己社區的屋頂農園。

利用昆蟲授粉 減少購買菜苗
不只里民集會中心可以在頂樓蓋農園,社區大樓也能夠蓋起屋頂農場。但在社區大樓建置屋頂農園需要克服更多關卡,尤其大樓住戶對屋頂農園不甚瞭解,往往持反對意見。
淡水區海德公園社區的主委許坤定表示,當初推動屋頂農園時,遭到居民提出漏水、發霉等疑慮,但主委解釋目前屋頂農園經過改良,使用薄層綠化的技術不會造成大樓漏水,同時證實住屋發霉並非屋頂農園造成。
經過一年多的努力,海德公園社區也成功築起屋頂農園,該社區的頂樓住戶許先生表示,明顯感受到屋頂農場設置後,屋內即使不開冷氣依然保持涼爽。
環保局低碳中心主任許嘉琦表示,屋頂農園最終希望能夠透過蜜源植物吸引昆蟲,讓屋頂農園的作物授粉,不需要購入菜苗,更能達到減少碳足跡的效益。
樹林區愛在歐洲社區的屋頂,可以觀察到台灣原生的「黃長腳蜂」與「龜紋瓢蟲」等昆蟲。瓢蟲是害蟲蚜蟲的天敵,利用自然生態的食物鏈,讓屋頂農場無噴藥也能生機盎然。

屋頂農園年減一座大安森林公園
根據行政院環保署統計,目前新北市共有300多處屋頂農場,其中46處為民眾參與設計,總面積2610平方公尺,一年可減碳358公噸,接近大安森林公園一年的吸碳量[註1]。
社區屋頂農場以薄層綠化、水生植物池及花架爬網等三種模組,讓社區住戶自己決定屋頂農場配置。根據臺大農推會全球資訊網,薄層綠化的特性在於使用較為輕質的土壤,在飽和水狀態之下,只有一般土壤重量的80%,且種植的植物應為淺根或鬚根,防止植物根系穿透建築防水層。
新北市於2011年將綠屋頂納入建築物環評,規範新建築屋頂綠化須超過50%面積,環保局局長劉和然表示,鼓勵持續推動並維護屋頂農園,讓社區一起加入減碳的行列。圖為樹林愛在歐洲社區的屋頂農園──薄層綠化加花架爬網。圖片來源:行政院環保署。圖為淡水海德公園社區的屋頂農園──薄層綠化加水生植物池。

註1:依農委會每公頃森林一年可吸碳15公噸換算,一座大安森林公園(25.8公頃)每年可吸碳384.6公噸。

 

YouBike有身分證 跨區借還調度費600元起

YouBike有身分證 跨區借還調度費600元起

聯合新聞網/作者記者祁容玉╱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6年8月12日 上午4:15

「YouBike也有身分證!」全台目前有6縣市建置YouBike,每輛車上其實都有英文字母和5碼數字組合的編號,可辨識「車從哪來」。交通局提醒,若有「勇腳」從北北桃騎YouBike到新竹、台中、彰化,得多付至少600元調度費。

新北市交通局近期整理「你所不知道的YouBike」小知識,教導民眾如何透過「身分證號碼」辨識YouBike。編號中的字母代表縣市,台北市為A、新北市F、桃園市H、新竹市J、台中市B、彰化縣N,與身分證編碼相同;英文字母後的5碼數字是出廠順序,數字越大、車子越新。

新北市交通局並提醒,全台YouBike分北北桃、新竹、台中及彰化4個調度區,若跨區借還車,民眾會被扣一筆600元到815元不等的「調度費」,例如從雙北租借並騎到台中或彰化歸還,就要收取調度費815元,但如使用者再把車騎回租借處,就不用付調度費。

 

防誘發胃食道逆流 別碰柑橘類水果3大地雷食物

防誘發胃食道逆流 別碰柑橘類水果3大地雷食物

【華人健康網記者駱慧雯/台北報導】

夏日高溫屢創新紀錄,加上台灣多雨潮濕的氣候型態,更讓人覺得悶熱煩躁,隨時都想來一杯冰涼的含糖飲料,或是一碗透心涼的刨冰。不過,醫師提醒,過量攝取甜食、碳酸飲料和柑橘類水果,不但容易導致胃食道逆流,長期置之不理,還可能進一步提高食道癌的風險,不可不慎!


民眾習慣飲用冰涼的含糖飲料消暑,長期易造成胃食道逆流。

胃食道逆流3大地雷食物:甜食、柑橘類水果、碳酸飲料
台灣人愛喝飲料,尤其是在炎熱的夏天裡,習慣飲用冰涼的含糖飲料消暑,甚至有人熱到沒食慾,直接把飲料當作正餐食用。根據國民健康署的資料顯示,過半數19至44歲的民眾,每星期喝超過7杯含糖飲料。
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胃腸肝膽科系副科系主任吳耿良提醒,研究發現,甜食、柑橘類水果,以及碳酸飲料是誘發或加劇胃食道逆流症狀的3大地雷食物。其中,飲料中的高糖分會延緩胃部排空時間,酸性食物會促進胃酸分泌及造成下食道括約肌放鬆,若經常大量攝取又酸又甜的食物,小心胃食道逆流找上身!

 

勞動 ≠ 運動!為什麼運動不會瘦的3大原因

勞動 ≠ 運動!為什麼運動不會瘦的3大原因

【華人健康網圖文/戴大為醫師提供】

「我拼命運動還是瘦不下來!」


這是在診間與網路上常見的抱怨。由於工作的關係,我常勸病人適度運動與控制體重,預防關節退化與骨質疏鬆。長期下來嘗試的人甚多,成功的人甚少。
由於我不是開設減重門診或是運動處方門診,在診間也沒有足夠的時間詳細解釋要如何運動、如何減重(其實網路上的資訊已經夠多了),因此在此簡單摘要「運動不會瘦」的三大常見原因:

一、你把勞動誤認為運動
「我平常的運動就是做家事、整理花圃,運動量已經夠多了。」
「上班要站十個小時,而且要走來走去,運動量已經夠多了。」
事實上勞動絕對不等於運動。例行工作上的操勞會讓你勞累,甚至全身痠痛卻無法有效消耗熱量!

其實我們的身體也很聰明,很快就會學習並且適應例行性的活動。人類為了存活,身體會傾向消耗最少的熱量來完成相同的工作。例如你的工作每天需要上下樓梯20次,一開始大約可以消耗260大卡的熱量(以普通速度爬樓梯一分鐘大約消耗13大卡),一週後身體只要消耗不到200大卡就可以上下樓梯20次,同樣工作做一個月後,所需消耗的熱量可能不到原本的一半!


二、你以為你消耗了很多卡
你為了減重特別加入健身房會員或是買了一台跑步機或是飛輪放在家中運動,每次盯著機器上的液晶螢幕「消耗卡路里」的數字一直往上跳,超有成就感。每天消耗600大卡,心想著15天就可以消耗9000大卡而減重1公斤!(燃燒1公斤脂肪約產生9000大卡熱量) 照這樣計算一年就可以減重24公斤。
然而每次體重計的數字總是將你的夢想戳破,於是你自暴自棄越減越肥。
這有兩個原因,一個是市售的機器大多高估消耗的熱量(快樂錶)。另一個原因就是上一段所說的「身體會傾向消耗最少的熱量來完成相同的工作」。當你每一次都做同樣的有氧運動時,第十次所消耗的熱量早就遠小於第一次。(但是跑步機螢幕上的數字卻讓你誤認為你消耗了相同的熱量)
因此在你所規劃的運動中,一定要有不一樣的運動模式,切忌千篇一律!


三、你缺少肌肉幫忙耗能
運動真辛苦,最好是有一種方法不要運動也可以消耗熱量。
有的!事實上在你平日沒有任何活動時,身體為了維持運作會消耗一些熱量(基礎代謝率)。重點來了:每公斤的脂肪組織每天消耗4-7大卡,然而每公斤的肌肉每天卻可以消耗75-125大卡!!!各為朋友,這足足差了幾十倍!!!
因此在你所規劃的運動中,一定要加入重量訓練來增加肌肉含量,讓你事半功倍。


運動是一門專業
運動雖然是一種生活態度,但是如何正確運動卻是一門專業。如同醫療、簡報、科技等專業,要用最短的時間獲取最大的效益就是請教專業的運動教練,依照個人目標規劃運動處方。
不想花時間運動,身體總有一天會抗議。不想花時間了解運動生理學、運動訓練的原理,也不想找專業教練幫忙,事倍功半,運動傷害的風險高。
專業的事,還是要「讓開,讓專業的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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