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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6] 環保法令宣導~轉行政院環保署96年03月16日第0960020381號函 回上一頁

管理服務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照辦,以免受罰:
一、民眾對於公寓大廈消毒除蟲工作,委由清潔服務業執行,其用藥安全性及防治效果頗
為關切,提出陳情。
二、依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第7款及第11條規定,公寓大廈之噴藥、消毒、殺菌、
蚊、滅鼠、-----等項環境衛生害蟲防治作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聘請合法登記之
滅「病媒防治業」執行之,違反此一規定者,罰鍰新台幣3~5萬元。
*合法之病媒防治業,可至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2.epa.gov.tw/posn/ 點選「病媒
防治業許可執照查詢」或直接洽詢當地環保局。

會址:台北市信義區永吉路120巷17號3樓 電話:02-87870422 傳真:02-87870410 E-mail:taipeibma@yahoo.com.tw本網頁由蘭陽資訊網設計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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