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廿一日 台( 85 )內營字第八五八二O九八號
一、本基準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專業檢查人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防火避難設施類:
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及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機械
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2. 專科以上學校建築、營建工程、室內設計、土木工程等相關學系(科)畢業,
曾於中央或省(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從事建築管理工作,其服務年資
,大學畢業者為三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3. 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室內設計等相關學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具有建築工
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大學畢業者為五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七年。
4.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建築類科考試及格,並於及格後具
有五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
5. 領有建築、土木等相關技術士資格證者。
6. 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者。
7. 專科以上學校建築及其相關科系畢業,並領有工地主任結業證書者。
(二)設備安全類:
1.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及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機械
工程技師、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2. 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工程等相關學系(科)畢業,曾於中央或省(市)或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從事建築管理工作,其服務年資,大學畢業者為三年,
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3. 專科以上學校電機、機械等相關學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具有建築工程經
驗,其服務年資,大學畢業者為五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七年。
4.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電機、機械類科考試及格,並於及
格後具有五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
5. 領有昇降機裝修、電氣、機械或空調等相關技術士資格證者。
三、具有第二點規定資格者,得備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講習結業證書、投保意外責任
保險文件正本及其影本各乙份,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專業檢查人認可證;非經
領有專業檢查人認可證者,不得辦理建築物安全檢查及簽證工作。
前項講習結業證書,係指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舉辦之建築物安全專業檢查人講習結業
,並領有結業證書者。
第一項之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專業檢查人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
請換發認可證。
四、專業機構應具有下列條件:
(一)法人組織。
(二)置有七人以上之防火避難設施類專業檢查人。
(三)置有三人以上之設備安全類專業檢查人。
具有前項規定條件者,得備具申請書及專業檢查人認可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投保
意外責任保險文件、業務執行規範及收費標準正本及其影本各乙份,向中央主管建築
機關申請核發專業機構認可證者;非經領有專業機構認可證者,不得辦理建築物安全
檢查及簽證工作。
前項之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專業機構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
換發認可證。
五、建築物安全檢查申報人得委託具有開業建築師或技師資格之專業檢查人或專業機構辦理
建築物安全檢查及簽證工作。
六、專業檢查人辦理建築物安全檢查業務項目如附表。
七、專業檢查人應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主辦之有關訓練。
八、專業檢查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停止換發認可證;其
停止換發期限最長為三年:
(一)申請核發認可證所檢附之文件不實者。
(二)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
(三)未依第六點規定之業務項目辦理建築物安全檢查,經查屬實者。
(四)出借認可證供他人使用者。
(五)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專業機構者。
(六)投保意外責任險到期未再依規定辦理投保者。
(七)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舉辦之訓練者。
九、專業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停止換發認可證;其停
止換發期限最長為三年:
(一)申請核發認可證所檢附之文件不實者。
(二)由非專業檢查人員辦理建築物安全檢查及簽證工作者。
(三)專業檢查人員未依第六點規定之業務項目辦理建築物安全檢查,經查屬實者。
(四)僱用專業檢查人員人數不足,未依規定補足者。
(五)投保意外責任險到期未再依規定辦理投保者。
(六)未依業務執行規範或收費標準執行業務,經查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