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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出席紀念品被A
作者:氣憤難耐 發表於:2008/5/8 下午 08:11:10 回覆留言  
朋友在台中一棟大樓裡有9個套房(有門牌,獨立單位)。
本月初召開區分會議時,朋友委託其弟攜委託書出席會議,報到人員讓其簽到並領取選票等。因社區要鼓勵區分所有權人出席會議,購置有紀念品送給出席參加之區分所有權人。
因朋友具有9間房屋之產權,要求大會行政人員應發給9份紀念品;但主任委員僅願給1份紀念品(主委稱「紀念品係依人名發放,同一姓名不管有再多之房屋僅能領取一份紀念品」),請問各位先進,遇到如此狀況,能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內之哪條法規要求社區發放9份紀念品?或可否以『歧視』或『不符比例原則』等理由向哪些單位投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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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Re:出席紀念品被A
作者:路見不平的人 發表於:2008/5/12 下午 03:14:43 回覆留言  
建議你先查閱委員會本次製發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知單,瞭解通知單內容是如何敘述有關~受委託出席會議人員,代領紀念品之規定為何?如果沒有明白表述,理論上 有幾個產權持份,就可領幾份.應該是可以向委員會反映要求補發,或請所有權人,至委員會要求調閱本次所有權人會議費用支出帳目以及紀念品採購總數.簽收領用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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